《天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發布:明確分期驗收、告知承諾制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202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并印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告知承諾文書式樣的通知》(建科規〔202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3日
天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202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并印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告知承諾文書式樣的通知》(建科規〔2024〕3號,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和跨區域市政基礎設施等線性工程以及市政府確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各區住房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住房建設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條 住房建設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工作,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意見或者報告結論應當清晰、明確。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意見或者報告作為住房建設部門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住房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第八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第九條 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情形外,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規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規避或者降低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應當從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7人,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會應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薦產生。專家評審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介紹建設工程的有關情況;
(二)設計單位或者特殊消防設計咨詢單位介紹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方案,重點介紹特殊消防設計的理由、依據、相關資料,所采取技術強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專家組成員查閱材料,重點針對特殊消防設計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質詢;
(四)專家組成員封閉討論(建設、設計、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等單位人員應當回避),發表個人意見,獨立出具評審意見;
(五)經3/4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并由專家組組長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實施細則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住房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編制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情況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說明建設工程經查驗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其中包括: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消防設計變更及審查情況(涉及特殊消防設計的需提供專家評審意見);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隱蔽工程施工過程資料等;
(三)分期分階段申請消防驗收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高位消防水箱、室外消火栓系統、變配電房等公共消防設施已施工完畢經聯調聯試合格可以使用;室外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已建設完成;永久性消防電源和水源已開通;
(四)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應當對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符合消防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經建設單位驗收全部合格,并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施工竣工報告,消防施工竣工報告應當經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和消防施工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審核并簽字確認;
(五)設計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含消防設計變更)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應當由項目設計負責人和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確認;
(六)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消防工程進行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消防工程監理資料,并編制消防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消防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確認;
(七)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檢測的,應當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進行檢查檢測,并出具檢測合格報告;
(八)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組織編寫消防查驗情況報告。消防查驗情況報告應當由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如有)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字確認;
(九)住房建設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住房建設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人員不得少于2人。現場評定完成后,應當制作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開展現場評定。現場評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建構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
(二)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
(三)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現場評定應當按照《工作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具體項目進行。
第十九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不同單體建筑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當全部檢查。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二十一條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對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及時進行排查、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的住房建設部門重新申請消防驗收。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為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兩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一般項目的范圍為:
(一)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裝飾裝修類項目(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除外);
(三)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單一的丁、戊類廠房和丁、戊類倉庫。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不屬于一般項目:
(一)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
(二)提高建筑火災危險等級或者增加建筑面積需要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
(四)涉及保護性建筑的建設工程。
一般項目按照5%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第二十五條 重點項目是指除一般項目以外,其他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
重點項目按照下列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一)人員密集場所(包含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建設工程),抽查比例為50%;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建筑,抽查比例為50%;
(三)二類高層住宅建筑,抽查比例為50%;
(四)丙類廠房、丙類倉庫,抽查比例為30%;
(五)除上述條款外的其他工程,抽查比例為20%;
(六)未依法依規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的,抽查比例為100%。
第二十六條 一般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
住房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應當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對申請告知承諾制的項目,檢查的重點內容為履諾情況,包括申請事項是否準確、項目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七條 重點項目和未采用告知承諾制的一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八條 住房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 住房建設部門對被抽查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隨機選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并制作檢查記錄。
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建設部門申請復查。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并取得復查合格意見后,建設單位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 對備案工程未達到《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相應條件和標準的,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數字化建設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申請辦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納入系統管理,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并與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管理系統有效銜接。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實行無紙化辦理,其相關審批結果、電子文書使用電子印章,審批完成后自動在天津智慧住房建設綜合服務平臺審批管理端進行電子歸檔。
第三十三條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整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程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推進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合格以及其他建設工程完成備案、抽查(復查)合格的,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的歸檔內容和裝訂順序立卷。檔案內容較多時可以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以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原始技術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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